虚拟货币共同犯罪中客服、技术、推广和财务责任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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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共同犯罪中,客服、技术、推广和财务的责任并不按职位名称划分,而要看三条线:是否明知资金或业务违法、具体参与了哪个行为环节、对涉案金额的贡献有多少。通常技术与财务更接近核心环节,推广次之,客服最容易被认定为边缘帮助角色,但只要有协助规避风控、按流水提成等情节,角色就可能升格。以下从证据准备与举证风险入手,给出可操作的区分思路。

境外交易所案中,四类岗位为何常被"打包"追责

境外交易所被查后,办案机关往往先掌握平台整体数据,再按名单逐一对应员工,容易出现"一人涉案、全员共犯"的推定倾向。但《刑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共同犯罪须有共同故意,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还要区分主犯与从犯。平台本身在境内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见2021年9月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但这不等于平台内每位员工都构成犯罪,仍需落到具体罪名:可能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洗钱罪(第一百九十一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三百一十二条),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因此辩护的起点,是把"公司行为"拆解为"个人行为"。这一步做不实,后面所有关于金额、明知的争辩都会失去支点。

第一步:用"岗位—行为—时间"三要素固定每个人的实际分工

从证据准备角度,应先建立一张三列表格:左边写岗位名称,中间写实际做的动作,右边写对应时间段。客服要落到"回复了哪类工单",技术要落到"提交了哪段代码、哪次上线",推广要落到"拉了多少人、拿了多少返佣",财务要落到"经手了哪些通道、结算了多少笔"。

支撑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考勤记录、系统权限截图、代码提交记录、需求文档、上下级汇报关系。尤其要核实系统后台的账号归属与操作日志,很多案件中"技术负责人"只是挂名,实际由境外团队远程操作。

提示:电子数据的提取、封存与完整性校验须符合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缺少完整性校验值的勘验记录,属于可以在质证阶段重点提出的问题。

第二步:客服与推广的主观明知,往往藏在话术和提成里

客服岗最常被问的一句话是"客户问账户被冻结怎么办,你怎么回的"。如果话术本、培训记录、内部工单显示客服明知资金异常仍指导客户更换通道、规避风控,就可能从边缘帮助角色升格为积极参与者。反过来,若客服只处理充值到账、KYC材料初审等常规事项,且入职时接受过合规培训、曾对可疑业务提出异议,这些都是削弱明知的证据。

推广岗的风险集中在收益结构。按固定工资与按涉案流水比例返佣,在司法实践中被评价的主观故意程度明显不同,后者更容易被认定对违法行为持概括故意。拉新奖励表、社群话术、KPI考核文件,都是需要逐份核对的材料。

第三步:技术与财务的责任边界,要看资金路径而非职位名称

技术人员的区分点在于"做了什么系统":开发常规撮合、行情展示模块,与专门开发资金归集、多级分账、规避风控识别功能,性质差异很大。要结合代码仓库提交记录、需求评审文档、上线时间点,判断其是否知悉系统用途。

财务岗通常最接近资金环节,包括出入金通道对接、承兑商结算、代收代付与分账。这类行为容易触及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主观明知认定和相关情节作了细化,需要结合个人获利、参与次数逐笔核对。

特别强调:涉案金额不能直接用区块链浏览器显示的总流水或平台总交易额套算到个人头上。链上地址归属需要KYC信息、设备信息、登录IP、资金回流路径等综合印证,单一截图通常不足以完成归属证明,这部分可作为核减金额的重要切入点。

第四步:境外交易所与香港客户案件的举证风险点

主体在境外、服务器在境外,证据多以远程勘验、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形式取得,取证链条较长,程序瑕疵也更容易出现。涉及香港居民或香港公司时,须区分内地刑事程序与香港法律程序,两地并不存在自动的证据互认,文书送达与协助调查都要走司法协助渠道,不能把香港的银行记录当然等同于内地程序中的证据。

在深圳地区办理的涉境外交易所案件中,审查起诉阶段常由市级或区级检察机关负责,辩护重心一般放在电子数据合法性、资金数额逐笔核对和行为人角色定位三处。广州、珠海等地亦有类似案件,但个案差异较大,不宜直接套用他案结论。

吴勇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10-09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