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账户由多人使用时,账号控制人与实际操作人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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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移送原始存储介质;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交接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二)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三)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四)电子数据如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说明;(五)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

对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通字〔2018〕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条文解读:账号实名人与操作人分离为何是刑事辩护焦点

交易所账户由多人使用的情形,在比特币、USDT等虚拟货币交易纠纷中极为常见。账户登记人(即实名认证主体)与实际控制人分离,往往是因为出借身份证注册、借用账户收付款、或由技术团队统一管理“母账户”后再分配子账户。虚拟货币与区块链刑事辩护案件中,控方习惯于将“实名认证信息”直接推定为实现犯罪行为的账号控制人,但这一推定在证据法上并非不可动摇。

从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来看,登录IP、设备指纹、交易密码修改记录、API密钥创建时间等数据,才是区分账号控制人与实际操作人的客观依据。

立法背景与证据困境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立法本意在于——电子数据极易被篡改,若不能证明收集、提取过程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实务中,交易所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账户交易记录通常仅为数据库导出表格,既无原始存储介质,也没有按取证规范完整镜像服务器数据。此时若交易所账户由多人使用,控辩双方对同一笔交易的归属会产生根本分歧。

辩方证据组织的四条主线

针对账号控制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辩护,建议从以下维度组织证据材料:

1. 设备与网络环境分离

提交账户注册时绑定的手机号、常用登录设备型号。若实际操作人登录IP集中在境外(如香港、新加坡),而账号登记人长期在深圳,可证明物理空间上的控制分离。交易所账户由多人使用时,每次登录的浏览器指纹、操作系统语言、时区设置也属于关键电子痕迹。

2. 资金指令链条的切断

重点调取该账户绑定的收款银行卡、提币地址、内部转账备注。实际操作人若通过OTC平台卖出虚拟货币后,将人民币转入自己账户,则资金归集方向可以反推出真实受益人。账号控制人与实际操作人如何区分,核心不只看注册信息,更要看收益流向谁的口袋。

3. 即时通讯中的授权与指令

4. 账户内行为规律的统计

若账号登记人本身从事传统行业,其操作时间多为白天碎片时间;而实际控制人若专门从事搬砖套利,其操作时间多呈全天候、多交易所轮转特征。行为规律的统计学差异,可以作为辅助性证据提交。

多人共用账户案件中的举证风险预警

当交易所账户由多人使用时,控方通常会简化指控逻辑,将账号注册信息与犯罪行为直接挂钩,忽略共同经营、代理操作等中间状态。这对账号登记人构成极大风险。

在深圳地区的虚拟货币类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对证据链的审查日益重视“实质控制权”判断——即并非单纯查明“账户在谁名下”,而是查明命令谁发出、密钥谁保管、利益谁获取。但辩方应当警惕一种局面:账号控制人曾主动将账户交由他人操作,却在事后以“不知情”抗辩,这种前后矛盾容易导致法院对全部辩解产生合理怀疑。

因此,如果账号登记人想证明自己并非实际操作人,务必保留以下风险佐证:

  • 出借账户当时的聊天记录(明确借用人身份与用途)
  • 本人常用设备在同一时间段内无任何该账户登录记录
  • 实际操作人自己名下银行卡收取该账户出售虚拟货币所得款项的银行流水

辩护实务中的边界与注意

区块链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注意:交易所账户由多人使用并不当然否定账号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账号登记人对账户内从事的非法交易存在概括性明知,仍可能被认定为帮助犯。切忌将“不是本人操作”简单等同为“无罪”,而应围绕实际操作人的犯意联络、行为参与度、获利分配比例构建完整的责任切割方案。

同时,电子数据的调取合法性是辩护的第一道防线。若公安机关未对交易所服务器原始存储介质进行扣押固定,而仅由交易所单方面提供一份导出的Excel表格,辩方可以要求排除该电子数据,或至少要求重新取证。

最后必须说明,本文是基于一般司法实践的信息整理,不构成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涉及具体的账号控制人与实际操作人如何区分的证明标准,仍需结合交易所后台原始日志、司法鉴定意见等完整材料,由专业律师阅卷后判断。如有此类困惑,可结合自身情况咨询吴勇律师团队,获得针对具体案件的证据审查意见。

吴勇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09-05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