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最新条款变化的核心是强化“告知-同意”机制的刚性约束、扩大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并显著加重违法责任。对区块链企业和相关当事人而言,不能再沿用“默认同意、技术中立”的旧思路,而应在治理结构、数据处理流程和业务方案中全面嵌入合规机制,否则将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诉的三重风险。本文信息依据截至2025年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整理,具体适用时请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监管要求核验。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最新条款变化”究竟变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随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配套规则逐步落地后,实务要求明显趋严。对区块链当事人来说,最需要关注的变化集中在以下四方面:
- 同意规则更严。处理个人信息必须取得“充分知情前提下自愿、明确”的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个人信息等情形均需取得“单独同意”。个人撤回同意的渠道必须便捷、有效,业务方不得设置不合理障碍。
- 义务主体更广。达到规定数量的重要数据处理者,需要履行定期开展风险评估、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额外义务;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还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并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 违法成本大幅提高。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情节严重的,可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处以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行刑衔接更紧密。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若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个人信息合规已不再是单纯的“民事私事”。
二、区块链业务中的个人信息处理,存在哪些刑事风险?
区块链技术具有公开可验证、不可篡改等特点,这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中的删除权、更正权存在天然张力。从公开裁判文书反映的司法观点看,区块链业务的当事人主要集中在三类刑事风险上: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实践中,通过链上数据分析并结合链下身份信息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再将相关个人数据对外出售或提供,属于典型的刑事风险场景。
-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用户信息泄露等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区块链平台未落实实名认证或未建立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可能落入该罪评价范围。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犯罪均以“情节严重”为前提,是否入罪,司法机关会结合信息类型、数量、用途、违法所得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同案件情况差异较大,切勿简单对号入座。
三、区块链企业当事人应当如何落实合规措施?
既然监管方向已经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就不能再依赖“技术中立”的辩解。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确立的最小必要原则和目的限制原则,当事人在业务设计时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 链上链下数据隔离。能放在链下的个人信息坚决不放链上;链上只保存哈希值或零知识证明等不可反向识别原始信息的摘要数据,从技术层面降低泄露风险。
- 重塑告知-同意机制。针对每一类独立的处理目的分别取得授权,不要用一份笼统的用户协议“一揽子”打包;同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入口。
- 建立合规治理体系。指定专人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定期开展合规培训与自查;达到法定数量标准的,依法设置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并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