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价格波动较大,涉案资产价值究竟应按什么时间来认定?核心结论是:应以犯罪行为发生时(掩饰、隐瞒类案件则以掩饰、隐瞒行为实施时)的市场价格为准,而不是查获时、立案时或判决时的价格;只有在行为时价格确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次参考被害人实际支付对价、行为人实际获利等间接标准,并且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取舍理由。
三个反例:时间点选错,数额就会跟着行情走
在虚拟货币与区块链刑事辩护中,涉案资产价值的认定时间点,往往比罪名本身更直接影响量刑档次。先看几种常见的错误做法。
反例一:把链上总流水当成犯罪金额。有的案件直接以某个钱包地址累计流入的USDT数量,乘以查获当日汇率得出“涉案金额”。但该地址可能既收涉案资金,也收正常往来款,同一笔资金还可能在多个地址间反复流转而被重复统计。区块链浏览器截图只是线索,不是结论。
反例二:按被害人买入时的最高价认定。虚拟货币价格波动较大,被害人往往在阶段高点买入。若以买入价认定涉案资产价值,等于把市场下跌的风险全部转嫁给行为人,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
反例三:一律按查获时或判决时价格认定。从案发到判决可能跨越大半年,币价涨跌数倍并不罕见。同一批币,早判一个月和晚判一个月,数额可能差出一个量刑档,这显然不是立法本意。
法条原文:价格认定的“时间锚点”散落在哪些条文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要点):被盗财物的数额,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按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价格证明明显不合理的,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价格以案发时当地市场价格为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要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价值,按照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该财物的市场价格计算。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要点):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交易风险自担。
以上为要点摘录,并非条文全文;援引前请核验现行有效文本。
条文释义:为什么锚定“行为时”而不是“查获时”
刑法第六十四条解决的是“追缴什么”,而数额认定解决的是“算多少”,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司法解释反复使用“案发时”“行为时”这两个时间锚点,逻辑在于:行为人应当对自己行为时的社会危害性负责,而不是对事后市场行情负责。
虚拟货币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我国法定货币,没有统一的官方牌价。根据《价格认定规定》,涉案财物价格一般由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结论,但虚拟货币通常难以直接纳入这一渠道。实践中多通过调取交易平台历史行情、委托司法会计鉴定、由侦查机关出具取价说明等方式固定价格。这就要求辩护人重点审查三件事:数据来源是否可采、取价时点是否与行为时间对应、换算口径是否统一。
适用场景:不同罪名的时间点并不相同
- 诈骗、盗窃类:以骗取或窃取行为发生时为准,通常对应被害人交付或失去控制的时间点。
- 洗钱、掩饰隐瞒类: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而非上游犯罪既遂时。
- 帮信、非法经营类:更关注支付结算金额、违法所得数额,此时“获利时点”往往比“币价时点”更关键。
可见,“涉案资产价值应按什么时间认定”没有唯一答案,必须先确定罪名与行为结构,再锁定对应的时间锚点。这也是虚拟货币与区块链刑事辩护区别于传统财产犯罪辩护的地方。
深圳办案中的取价证据:链上数据与境外行情怎么审
深圳是跨境资金往来和虚拟货币交易较为活跃的城市,此类案件的取价证据常常涉及境外交易平台数据和境外钱包地址。辩护时应重点核查:行情数据是否来自可复核的公开渠道、截图是否完整、取价时区是否统一、是否混淆了币本位与金本位计价。
同时也要注意监管政策的影响。237号通知之后,境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但这并不意味涉案资产价值可以随意估算,反而要求取价过程更加规范、可追溯。
注意事项:把“枚数”变成“金额”时的几道关口
第一,先剥离非涉案资金,避免流水重复计算;第二,明确取价时点